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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獸醫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規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獸醫師證書正本及影本一份;證書正本驗閱後發還。
二、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所在地獸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擬執業機構之證明文件;同時申請設立獸醫診療機構者,免附。
五、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五款所定文件:
一、領得獸醫師證書五年以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獸醫師連續歇業二年以下,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時,未超過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或歇業前執業執照上無更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