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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以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採認之培訓課程為限,並得向參加人員收取必要之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培訓課程如涉及原住民族,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
申請第一項培訓課程之採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送培訓規劃書,載明課程名稱、課程日期、授課時數、講師名冊、教學內容、課程費用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採認後,始得開課(訓)。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採認之培訓課程,應依核定之培訓規劃書辦理;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課程採認,且不採認其培訓時數。
第一項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課程,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登載於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培訓課程,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採認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四條第二項所定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並登載於人才庫。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 )
以經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曾任職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各級學校、農民團體或食農教育相關法人、團體,且負責執行或主辦食農教育工作達下列情形之一:
(一)連續二年或累積四年以上。
(二)連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或累積二年以上未滿四年,並於申請日前十年內,參與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時數十六小時以上,不包含共同培訓時數。
二、農民團體或食農教育相關法人、團體之成員、產銷班班員、農會及漁會輔導之家政班班員、四健會會員及義務指導員,加入年資累積四年以上,並參與食農教育工作績效良好。
三、曾擔任食農教育相關領域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科系所、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年資三年以上,且從事食農教育工作五年以上。
四、於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曾擔任政務官三年以上,或曾擔任簡任正、副主管且從事食農教育工作五年以上。
符合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經歷者,亦得由與經歷有關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推薦,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以學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自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之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且修畢食農教育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以上。
未修畢前項所定二十四個學分以上者,得以參與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折抵;培訓時數十八小時得折抵一學分;共同培訓時數,不得折抵。
第一項食農教育相關領域課程,應提報中央主管機關食農教育推動會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