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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第二條第四款之顯著貢獻,指從事下列創作或活動之一,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助於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育或保存者:
一、以著作、書籍、影片、電視節目或其他媒體等方式闡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育或保存。
二、辦理宣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保存觀念之活動。
三、其他創作、表演或活動。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一、捐獻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予政府。
二、發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經指定公告。
三、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具有績效。
四、闡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保存有顯著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