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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一、捐獻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予政府。
二、發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經指定公告。
三、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具有績效。
四、闡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保存有顯著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