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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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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
第 6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維護者,於自然保留區發生前條之情事或因其他原因須緊急處理之必要時,得逕行關閉或限制人員進出自然保留區,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許可進入日,如遇有逕行關閉或限制人員進出之情形,原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
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
第 5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災害防救或重大疫病蟲害之緊急處理,得逕行進入自然保留區,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