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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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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
EN
第 6 條
機構於收受前條書面通知,查無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後,始得使用捐贈之特定生殖細胞為受術夫妻實施人工生殖。
人工生殖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
EN
第 15 條
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下列親屬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
三、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前項親屬關係查證之申請人、負責機關、查證方式、內容項目、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會同中央戶政主管機關定之。
已依前項規定辦法先行查證,因資料錯誤或缺漏,致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不適用第三十條之規定。
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
EN
第 5 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將查證結果,以書面通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