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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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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6 條
醫療機構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申請使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從事管制藥品成癮治療業務者,應檢附治療計畫,向食品藥物署申請,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但為配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計畫者,不在此限。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12 條
醫療機構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從事管制藥品成癮(以下簡稱藥癮)治療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