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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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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6 條
主管機關接獲前二條通報後,認其通報內容不妥或不足者,得通知醫療機構改善後重新通報。
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第 4 條
醫療機構應於知悉重大醫療事故事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系統進行事故發生通報。
前項通報之內容如下:
一、醫療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病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前條各款之事件異常情形。
四、涉及之科別或部門。
五、發生時間。
六、發生之經過及處理方式。
七、死亡或傷害情形。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第 5 條
醫療機構應於前條通報完成後四十五日內,完成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並至通報系統完成通報。
前項通報之內容如下: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處理方式。
二、與本次事故相關之軟體系統及硬體設備。
三、時間序列及差異分析。
四、原因分析。
五、改善方案及學習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