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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醫療機構應於知悉重大醫療事故事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系統進行事故發生通報。
前項通報之內容如下:
一、醫療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病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前條各款之事件異常情形。
四、涉及之科別或部門。
五、發生時間。
六、發生之經過及處理方式。
七、死亡或傷害情形。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