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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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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第 6 條
前條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以下稱訓練機構)之認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基準,定期辦理,並將符合規定之訓練機構名單、資格有效期間、訓練容量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
EN
第 5 條
專科醫師訓練,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