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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航政機關得派員監督考核營運計畫之執行情形,船舶運送業未依營運計畫執行者,得扣減撥發補償款。
船舶運送業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航政機關得依實際疏運情形酌發補償金額百分之一至五作為獎勵金;其配合本辦法之辦理情形,得列為年度績優船舶運送業表揚審核之參考依據。
航政機關辦理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應公告補償內容、作業時程、補償金額之核給、監督考核方式及所需書表文件等相關事項。
船舶運送業應依前項規定,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表(附件一)、成本分析表(附件二)及補償金額概算表(附件三),送交航政機關審查。經依第一項公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政機關得逕予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
一、無船舶運送業提出申請。
二、經審查結果,無審查合格之船舶運送業。
前項受指定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應於指定函送達日起十日內提出第二項之書表文件,作為執行疏運任務之補償金額核算基礎,逾期未提出,航政機關得逕予核算補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