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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航政機關辦理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應公告補償內容、作業時程、補償金額之核給、監督考核方式及所需書表文件等相關事項。
船舶運送業應依前項規定,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表(附件一)、成本分析表(附件二)及補償金額概算表(附件三),送交航政機關審查。經依第一項公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政機關得逕予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
一、無船舶運送業提出申請。
二、經審查結果,無審查合格之船舶運送業。
前項受指定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應於指定函送達日起十日內提出第二項之書表文件,作為執行疏運任務之補償金額核算基礎,逾期未提出,航政機關得逕予核算補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