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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EN
事業之申請符合前四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附條件同意免除或減輕其原應受處分之罰鍰。
前項附條件同意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於提出申請後,立即停止涉案聯合行為之參與;或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點,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
二、申請人自提出申請時起至案件終結時止,應依據主管機關之指示,誠實、全面且持續的協助調查。其協助之內容,如下:
(一)即時向主管機關提供其所現有或日後可能取得涉案聯合行為之所有資料與證據。申請減輕罰鍰者,其所提出之資料與證據,須明顯有助於主管機關對於涉案聯合行為之調查,或可強化主管機關已取得證據之證明力。
(二)對於得以證明聯合行為之相關事實,依據主管機關指示迅速提出說明或配合調查。
(三)必要時,指派曾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員工或代表人接受主管機關約談。
(四)所陳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資料、證據,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亦不得湮滅、偽造、變造、隱匿與涉案聯合行為相關之資料或證據。
(五)案件未終結前,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對外揭露其已提出申請之事實或其提出申請之任何內容。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所稱案件終結時,指主管機關對於該案件作成最終決定之日。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對象,指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事業,且其未有強迫他事業參與或限制退出之具體情事者。
事業於準備提出申請至主管機關開始調查程序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免除或減輕其罰鍰:
一、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涉案聯合行為之相關事證。
二、直接或間接對外揭露其準備提出申請之事實,或其將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任何內容。
符合前條適用對象之事業,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除或減輕罰鍰。其申請之要件如下:
一、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請者,其所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之內容及檢附之事證,須有助於主管機關開始調查程序。
二、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出申請者,其所陳述具體違法之內容及檢附之事證,須有助於主管機關認定該案參與事業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事業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請時,如主管機關所得事證已足以開始調查程序或已進行調查者,得不予受理。事業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提出申請時,如主管機關所得事證已足認定涉案事業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前條所定開始調查程序之時點,為主管機關就該案件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始進行通知或派員前往調查之日。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有助於主管機關開始調查程序之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事證,指申請人須說明其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具體情節,並附具主管機關所未知悉或持有之相關事證,使主管機關得以知悉涉案聯合行為之事實概況與涉案聯合行為合意之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並進而開始調查程序。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助於主管機關認定違法之陳述內容與事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申請人陳述其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具體情節,同時附具申請人於申請時已持有得以證明該涉案聯合行為違法之證據。
二、申請人所陳述內容與檢附事證,有助於主管機關對於涉案聯合行為之調查者。
事業於主管機關調查期間提出免除罰鍰之申請者,應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出相關資料與證據;提出減輕罰鍰之申請者,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提出相關資料與證據。
前項調查期間,自主管機關開始進行調查程序之日起,至該案件作成最終決定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