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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事業供應天然氣之成本,包括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
營運成本應依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有關分離會計之規定認列;各項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均應歸屬或合理分攤至前條所定之從量費及基本費等各計費成本項目,並與事業部門別損益表之金額相符。
資金成本應依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以分離至從量費及基本費之費率基礎,乘以資金成本率計算之。
前項之費率基礎,不包括各項長短期投資、資產重估增值、出租資產、閒置資產及其他非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必要之資產。
基本費之計費成本項目包括:
一、表外管汰換作業成本:
(一)汰換表外管資產之折舊費用。
(二)表外管汰換作業之相關人事成本。
(三)其他支出,含無需資本化之表外管維修費用。
二、用戶服務作業成本:
(一)計量表成本:依燈別分列之計量表資產折舊費用及其他相關支出。
(二)抄表成本:按期抄表之人事成本及其他相關支出,含委外抄表之支出。
(三)收費成本:收費之人事成本及其他相關支出,含電腦處理成本及委託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代收用戶天然氣費用之支出。
(四)定期安全檢查成本:辦理用戶定期安全檢查之人事成本、委外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
(五)資訊提供成本:廣告費、安全宣導費及提供用戶用氣資訊之相關成本。但事業本身之管理資訊部門成本或監控氣體儲存、輸配之電腦設備成本等,應分別歸屬至一般共同成本或從量費項下。
基本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表外管汰換作業成本+計量表成本+抄表成本+收費成本+定期安全檢查成本+資訊提供成本+按費率基礎分離之資金成本)÷用戶數÷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