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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基本費之計費成本項目包括:
一、表外管汰換作業成本:
(一)汰換表外管資產之折舊費用。
(二)表外管汰換作業之相關人事成本。
(三)其他支出,含無需資本化之表外管維修費用。
二、用戶服務作業成本:
(一)計量表成本:依燈別分列之計量表資產折舊費用及其他相關支出。
(二)抄表成本:按期抄表之人事成本及其他相關支出,含委外抄表之支出。
(三)收費成本:收費之人事成本及其他相關支出,含電腦處理成本及委託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代收用戶天然氣費用之支出。
(四)定期安全檢查成本:辦理用戶定期安全檢查之人事成本、委外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
(五)資訊提供成本:廣告費、安全宣導費及提供用戶用氣資訊之相關成本。但事業本身之管理資訊部門成本或監控氣體儲存、輸配之電腦設備成本等,應分別歸屬至一般共同成本或從量費項下。
基本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表外管汰換作業成本+計量表成本+抄表成本+收費成本+定期安全檢查成本+資訊提供成本+按費率基礎分離之資金成本)÷用戶數÷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