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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EN
市場檢查發現涉違規商品時,應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進行調查。執行涉違規商品封存或以其他保全證據之方式代替封存時,應填寫進貨證明及保管書,由受檢查者簽名或蓋章交檢查人員後,將涉違規商品交由受檢查者保管或運存指定場所。
受檢查者將涉違規商品運存指定場所時,應保留退運文件備查。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標準檢驗局因前條檢查或其他情事,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報驗義務人、經銷者或其他關係人查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
二、派員前往前條第一項之場所進行調查,並得對可疑違規商品取樣檢驗或請報驗義務人或經銷者提出與涉違規商品同型式之產品送驗。
三、必要時,得對可疑違規商品加以封存,交第一款之代表人具結保管或運存指定處所。
前項調查,應於調查場所或指定之處所作成訪問紀錄,並得通知第一款之代表人陳述意見。
為第一項調查時遇有障礙,非警察機關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得個案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