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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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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 6 條
第三條第二項所列之入、出境管制機關專責單位於接獲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之書面通知後,應即配合辦理有關控制下交付作業。
前項相關人員,應嚴守知悉之職務秘密,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議處。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入、出境管制機關,指下列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二、內政部移民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四、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五、財政部關務署。
前項入、出境管制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受理有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控制下交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