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6 條
依前條規定推薦之文化志工及文化志工團隊,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領域人士組成評審會,進行審查。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 )
第 5 條
文化志工或文化志工團隊符合前條規定者,由所屬運用單位,於本部公告期間內,填具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名額如下:
一、文化志工:以該運用單位志工人數之十分之一為限。但文化志工人數未達十人者,得推薦一人。
二、文化志工團隊:以推薦一團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