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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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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終身學習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建構學習網路體系,應輔導終身學習機構
建置終身學習資料庫,並相互連接,以促進資訊流通。
終身學習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得辦理社區大學;其設立及發展,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