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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一般地區之公立國民中學總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班級數二十二班以上者,一百十七學年度起應有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教師至少一人;一百二十學年度起應有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或有同款第二目且修習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修畢或修習中之教師至少一人。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立國民中學總班級數十四班以上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班級數二十二班以上者,一百十七學年度起,應有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或有同款第二目且修習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修畢或修習中之教師至少一人。
前二項學校得採合聘方式為之,其主聘及從聘至學校完成聘任時起,均視為符合前二項規定。
下列學校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限制:
一、原住民族地區之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
二、非原住民族地區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公立原住民重點學校。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於次學年度依本辦法完備師資:
(一)師資因教師介聘或離退等異動。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無法以合聘教師聘任。
各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針對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立國民中學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聘任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或有同款第二目且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教師,訂定逐年提升計畫及獎勵措施,使每校具備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教師至少一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學校,其具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且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之教師,並實際同時從事客語文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者,由客家委員會提供客語教學相關獎勵措施。
本辦法所稱客語師資,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從事客語文課程教學之師資:
(一)取得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
(二)前目以外,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
(三)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並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客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格證書者。
(四)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具客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者。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以客語從事客語文課程以外學科教學之師資: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
三、幼兒園得以客語從事教保活動課程之師資: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教保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