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客語師資,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從事客語文課程教學之師資:
(一)取得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
(二)前目以外,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
(三)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並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客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格證書者。
(四)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具客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者。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以客語從事客語文課程以外學科教學之師資: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
三、幼兒園得以客語從事教保活動課程之師資: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教保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