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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前條所定支持服務,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業諮詢: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專業諮詢服務,並以電話協談、個案討論、轉介、提供資訊等方式辦理。
二、個別諮商輔導:以個別諮商或個別輔導方式,透過對話,協助教師自我覺察與統整,以解決教師心理困擾,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三、團體諮商輔導:以團體諮商或工作坊方式,透過不同議題探討,幫助教師自我覺察及統整,以紓解教師工作壓力,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四、心理危機介入:提供專業心理諮詢、諮商輔導,協助教師因應校園危機帶來之心理衝擊,以安頓教師身心。
五、其他支持服務。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支持服務,得委由各級學校、諮商輔導相關專業團體或教師組織辦理。
本部應設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以下簡稱教師支持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聘任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提供本部主管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以下簡稱支持服務)。
二、建置及維護教師諮詢專線及教師支持中心網際網路平臺。
三、辦理其他支持服務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