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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部應設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以下簡稱教師支持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聘任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提供本部主管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以下簡稱支持服務)。
二、建置及維護教師諮詢專線及教師支持中心網際網路平臺。
三、辦理其他支持服務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