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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檢具包括下列內容之開班計畫及招生簡章,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一、開班計畫:應包括第三條規定之課程種類、辦理方式、開班名稱與時間、招生對象之資格條件、招生人數、課程設計(包括教學科目名稱及內容)、修業年限、師資、教學場所、設施與設備、學習評量、發給證書或證明、收費與退費規定、經費預算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招生簡章:應載明第三條辦理之課程種類、開班名稱與時間、招生對象之資格條件、招生人數、教學科目名稱與內容、收費與退費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學校有安排學生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者,其開班計畫應包括職場教育及訓練計畫,內容應載明教育訓練內容與實施方式、職場教育訓練場所及時數、成績評量辦法、合作機構評估報告、學校與合作機構簽訂之合作契約草案、合作機構與學生簽訂之職場教育訓練契約草案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招生後,由學校與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並由合作機構與學生依該合作契約,簽訂職場教育訓練契約,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合作機構評估報告之製作及內容,準用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之規定。
第一項開班計畫或第二項職場教育及訓練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為之。
第一項開班計畫及招生簡章之招生對象不得載入性別之限制。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依下列課程種類及辦理方式,發給證書或證明:
一、學程課程:至少取得一百五十學分;修習期滿成績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
二、學分課程:每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且不得採短期密集方式授課,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修習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
三、學習時數課程:每一學習時數至少四十五分鐘;修習成績合格者,發給學習時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