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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各教育階段四個分組審議會,各置委員四十三人;其組成方式及人數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
二、副召集人二人,其中一人由第三款至第十一款委員兼任。
三、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六人。
四、領域、學科、群科之專家學者九人。
五、領域、學科、群科之教師十五人。
六、教師組織成員一人。
七、校長組織成員一人。
八、家長組織成員二人。
九、教育組織成員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
十、學生代表二人或三人。
十一、其他各教育階段分組審議會推舉之代表三人。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款部分委員,得由本部選聘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委員兼任之。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課程綱要,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課審會分為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
前項分組審議會,得依各教育階段及特別類型教育,分為下列各組:
一、各教育階段:
(一)國民小學分組。
(二)國民中學分組。
(三)普通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分組。
(四)技術型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分組。
二、特別類型教育:
(一)特殊教育分組。
(二)體育分組。
(三)藝術才能分組。
(四)其他視特別類型教育課程綱要審議需要之分組。
審議大會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為三十一人至三十七人;其組成方式及人數如下: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普通型與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及技術型與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等教育階段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十六人至二十人。
二、特殊教育、體育、藝術才能及其他特別類型教育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三人。
三、教師組織成員二人。
四、校長組織成員二人。
五、家長組織成員二人。
六、前三款以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以下簡稱教育組織)成員二人至四人。
七、學生代表四人。
前項委員,應包括具原住民身分者。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委員,由本部公開徵求下列組織推薦參考名單:
一、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委員:各該類組織。
二、第一項第六款委員:教育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