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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審議大會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為三十一人至三十七人;其組成方式及人數如下: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普通型與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及技術型與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等教育階段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十六人至二十人。
二、特殊教育、體育、藝術才能及其他特別類型教育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三人。
三、教師組織成員二人。
四、校長組織成員二人。
五、家長組織成員二人。
六、前三款以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以下簡稱教育組織)成員二人至四人。
七、學生代表四人。
前項委員,應包括具原住民身分者。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委員,由本部公開徵求下列組織推薦參考名單:
一、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委員:各該類組織。
二、第一項第六款委員:教育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