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
前條各小組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就本會委員聘(派)兼之。
各小組成員之人數,由本部依業務需要定之,並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高中身障鑑定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專業人員。
(八)相關團體代表。
二、高中資優鑑定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教師組織代表。
三、大專鑑輔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專業人員。
(八)相關團體代表。
四、安置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學校行政代表。
(三)教師組織代表。
(四)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五)相關團體代表。
五、在家教育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學校行政人員。
(三)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四)專業人員。
六、輔導支持服務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學校行政人員。
(三)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四)專業人員。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
第 5 條
本會得設各小組協助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之綜合評估作業,小組類別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小組(以下簡稱高中身障鑑定小組)。
二、高級中等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小組(以下簡稱高中資優鑑定小組)。
三、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以下簡稱大專鑑輔小組)。
四、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小組(以下簡稱安置小組)。
五、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在家教育小組(以下簡稱在家教育小組)。
六、特殊教育學生輔導支持服務小組(以下簡稱輔導支持服務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