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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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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EN
第 6 條
第二條人員領有榮民證、義士證,惟未符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者,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其醫療費用由輔導會補助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
EN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核發之中華民國榮譽國民證(以下簡稱榮民證)、義士證、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