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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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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6 條
輔導會所設之附屬事業機構屬政府機關組織型態者,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於參加採購投標時,得免予繳驗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繳稅證明等文件。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第 8 條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辦理採購,輔導會所設之附屬事業機構得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參加投標;對於參加機密或急迫性之採購,均依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