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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
本會應成立審查會,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審查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獎勵項目之申請。審查會組成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會組成審查會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專家、學者遴派(聘)。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
二、審查會召集人負責主持本獎勵各獎項審查會議。
三、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四、審查會所提得獎名單經本會核定後公告。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 )
第三條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第三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三與第二目之一獎勵項目之申請、審查原則及方式,依所屬專案計畫辦理,其餘獎勵項目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一、終身貢獻獎、原住民族語言傳承獎之原住民族語言家庭、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之原住民族語老師:由個人自薦或由機關、學校或團體推薦(附件一、二)。
二、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之推動族語團體:由法人或團體自薦(附件三)。
三、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之推動族語公務人員:由機關或學校推薦(附件一)。
四、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之推動族語機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自薦(附件四)。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獎勵項目之程序、期間、獎勵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