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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三條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第三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三與第二目之一獎勵項目之申請、審查原則及方式,依所屬專案計畫辦理,其餘獎勵項目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一、終身貢獻獎、原住民族語言傳承獎之原住民族語言家庭、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之原住民族語老師:由個人自薦或由機關、學校或團體推薦(附件一、二)。
二、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之推動族語團體:由法人或團體自薦(附件三)。
三、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之推動族語公務人員:由機關或學校推薦(附件一)。
四、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之推動族語機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自薦(附件四)。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獎勵項目之程序、期間、獎勵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