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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專業機構於許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二個月前,得檢具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七款規定文件、第十條所定上年度業務執行報告及原許可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或於許可有效期間曾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處分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許可證書。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安全技術人員。
二、管理權人違反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規定,未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專業機構實施儲槽定期檢查,或未依規定期限完成初次定期檢查,或儲槽定期檢查紀錄未至少保存五年。
三、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規定之儲槽經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之結果,不符同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合格基準之規定。
四、專業機構未依第十五條之五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查項目、方式、合格基準、定期檢查頻率之規定檢查,或為不實檢查紀錄。
五、專業機構違反第十五條之五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業務之規範、資料之建置、保存或申報之規定。
六、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規定之管理權人,未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未將消防防災計畫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或未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維護及自主檢查。
七、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規定之管理權人,未遴用符合同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
八、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規定之管理權人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之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報請同條第一項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規定之儲槽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處罰其管理權人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令停止使用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
第一項第四款之專業機構,經依同項規定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予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許可之處分。
第一項第五款之專業機構,經依同項規定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予三十日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許可之處分。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政府機關(構):組織法規。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查作業計畫。
五、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檢查設備清冊:包括設備名稱、品牌型式、財產編號、照片及其校正證明文件。
六、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之專責檢查人員名冊、資格經歷證明文件及在職證明。
七、依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申請許可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檢查作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目標、理念及研究發展。
二、組織架構、職掌、人員配置及運作。
三、業務經歷。
四、品質政策、管理階層責任、權責分工及流程、品質目標及實現、品質紀錄等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五、檢查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人員訓練計畫、檢查設備之操作及維修程序。
六、各種檢查之成本及收費概算說明。
七、執行業務相關文件及檔案之管理制度。
專業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檢具上年度業務執行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