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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政府機關(構):組織法規。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查作業計畫。
五、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檢查設備清冊:包括設備名稱、品牌型式、財產編號、照片及其校正證明文件。
六、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之專責檢查人員名冊、資格經歷證明文件及在職證明。
七、依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申請許可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檢查作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目標、理念及研究發展。
二、組織架構、職掌、人員配置及運作。
三、業務經歷。
四、品質政策、管理階層責任、權責分工及流程、品質目標及實現、品質紀錄等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五、檢查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人員訓練計畫、檢查設備之操作及維修程序。
六、各種檢查之成本及收費概算說明。
七、執行業務相關文件及檔案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