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警察機關因失蹤協尋需使用第二條指紋資料,應敘明理由及使用目的函請刑事局比對。但因情況急迫者,得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並於事後補送公函。
本辦法之指紋資料,其建檔、比對、管理及塗銷作業,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