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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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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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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EN
第 6 條
軍人及其家屬不分本籍、寄籍與寄居久暫,得憑身份證之兵役記載或其他規定之證件,向居住地之鄉鎮公所申請優待。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
EN
第 6 條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2 條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下列後備軍人:
(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家屬其範圍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