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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法 EN
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
政治獻金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務員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