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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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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EN
第 6 條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本小組委員辦理第二條之審查及諮詢,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並得請工作人員說明相關事實、爭點及法令。
本小組委員對於依法須保密之事項,應保守秘密。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亦同。
本小組得視案件性質,由召集人或小組會議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負責之項目。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EN
第 2 條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
二、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