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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EN
各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款對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初核時,得採行下列方式辦理:
一、派員赴各國營事業實地查證。
二、派員參加各國營事業年度工作檢討會。
三、約集各國營事業有關人員舉行工作講評。
四、約集各國營事業工作考成主辦人員舉行座談。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 EN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分為自評、初核、複核三個步驟;其辦理程序及時限如下:
一、各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時,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自評,並填具自評報告等資料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並副送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國發會。但中央銀行應逕報行政院。
二、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依據前款自評報告及參酌其他資料,加具審核意見,完成初核;並連同第九條規定之考成等第,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報行政院複核。
三、行政院收受前款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後,應參酌其他考核資料,於三個月內完成複核,並呈報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