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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一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
受刑人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定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者,其教化、操行成績分數核記標準,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之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
受刑人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二定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者,其教化、操行成績分數核記標準,適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生效之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
受刑人執行二以上之徒刑,有分別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定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者,其教化、操行成績分數核記標準,適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生效之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