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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1 條
受刑人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定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者,其教化、操行成績分數核記標準,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之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
受刑人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二定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者,其教化、操行成績分數核記標準,適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生效之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
受刑人執行二以上之徒刑,有分別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定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者,其教化、操行成績分數核記標準,適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生效之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