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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保稅倉庫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三十日以下進儲保稅貨物:
一、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指定人員辦理保稅事項。
二、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未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存置貨物。
四、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五、未依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六、未依第五十條規定請領准單,逕行檢查公證或抽取貨樣。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保稅倉庫業者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倉庫之設備建置、貨物之存儲或管理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 ) EN
保稅倉庫應指定至少二名正職人員辦理有關保稅事項,其中一名應為保稅業務主管級人員,並向海關報備。
已繳稅進口之貨物或國產貨物進儲供展覽物品之保稅倉庫參展時,應檢具清單,附加標記,列明廠牌、貨名、規格數量,報經海關監視關員會同倉庫業者核對無誤後進倉。參展完畢退運出倉時,應持憑原清單報經海關監視關員會同倉庫業者核對無誤後出倉。
未繳稅貨物參展完畢申請轉入同一關區之保稅倉庫儲存時,應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轉儲手續。
保稅倉庫存儲之貨物應將標記朝外,按種類分區堆置,並於牆上標明區號,以資識別。但保稅倉庫存儲之展覽品,報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經海關核可之電腦控管自動化保稅倉庫得不受前項之限制,其貨物應以每一棧板為單位分開堆置,並於貨架上標明區號以資識別。但同一棧板上不得放置不同提單之貨物。
保稅倉庫經核准辦理重整業務者,應將重整前後之貨物,以不同倉間分別存儲。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得在同一倉間分區堆置。
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燃料、物料之保稅倉庫,為供應其所屬公司之輪船或飛機行駛國際航線使用燃料、物料,由輪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其委託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填具報單,送由海關核發准單後,派員押運或監視加封裝上船舶或航空器。但專供飛機用之燃料、物料或修護器材,得經海關核准先行出倉裝機,於出倉之翌日起三日內補辦出倉手續。
經海關核准專供航行國際航線飛機用品之保稅倉庫,其存倉物品為應其所屬航行國際航線飛機之頻繁提用,除特殊情形經海關責令仍應依航機班次以逐批申報方式通關外,得先行申辦退運出口手續,在未裝機退運出口前應依海關規定置於放行貨物倉間,仍受海關監管,得酌情不加聯鎖。但應憑理機關員簽證實際使用數量,按月列報海關。
依前項規定置於放行貨物倉間之機上販售商品(含菸酒),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二年內未售出者,業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另填具報單申報回儲保稅倉庫。
第二項保稅倉庫儲存之修造飛機用物料,得向海關申請核准辦理外修,並由業者填具切結書,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因事實需要,期限屆滿前得向海關申請延長,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供國際航線修造飛機之物料售與(含視為銷售)因維修需求之國內航空業者,該物料所屬之保稅倉庫如係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得准按月彙報,先憑交易憑證提貨出倉並登帳,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填具報單辦理通關手續。
專供航行國際航線飛機用品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業者,應建置放行貨物倉間電子化帳務系統管理客艙用品(不包含自機上卸載無整補需求而以封條加封者),供海關隨時連線查核。

保稅貨物如須檢查公證或抽取貨樣,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向海關請領准單,倉庫業者憑准單會同關員監視辦理。其拆動之包件,應由申請人恢復包封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