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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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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57 條
依本條例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六條之規定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少年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在三分以上,作業分數應在二分以上。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75 條
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
第 76 條
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