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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處罰機關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繳納之罰鍰,發現罰鍰應寄達之處所、劃撥帳號、戶名或適用法條錯誤,或繳款不符者,應另行限期補正結案;逾期未補正者,逕行裁決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其屬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併予記點者,由處罰機關逕予登錄記點結案,免再製發裁決書送達受處罰人。
前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未暫代保管物件或吊扣駕照、牌照處分者,行為人得以郵寄匯票、郵局與公路監理電腦系統連線即時銷案(以下簡稱郵局即時銷案)、郵政劃撥、金融卡、信用卡轉帳、電話語音轉帳或向經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或其他經管轄機關委託辦理收繳罰鍰之機構,繳納罰鍰結案。
前二項違反行為,依法規應併執行罰鍰及除駕駛人違規記點外之其他處分者,處罰機關於收到其繳納之罰鍰後,應逕行裁決該其他處分,並於裁決書處罰主文註明罰鍰已收繳,違規點數已登錄,送達受處分人。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或汽車修理業者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之情形,經使用拖吊車移置保管車輛者,如認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得於領回車輛時,向管轄機關委託收繳罰鍰之機構一併繳納交通違規罰鍰。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以郵寄匯票方式繳納罰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為人應依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及「舉發違反法條」,對照基準表內各該違反條款罰鍰金額,向郵局請購國內匯票(不得郵寄現款),連同通知單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該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
二、匯票請購單上之受款人、匯款人名稱、地址及信封上之收件人、寄件人名稱、地址應書寫明確,並在信封左上角註明「繳納交通罰鍰」字樣。
三、以匯票匯費計數單及掛號郵件收據為繳款憑證,處罰機關不另寄發收據及採證照片。
慢車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郵政劃撥方式繳納罰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為人應依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及「舉發違反法條」,對照基準表內各該違反條款罰鍰最低額,向郵局窗口索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將應繳罰鍰款項填入存款單「金額」欄,並將其他應填各欄填妥後,連同款項及通知單交郵局窗口受理,由郵局製給劃撥存款收據存執,處罰機關不另寄發收據。
二、郵局於受理繳款轉存入收款之處罰機關帳戶當天即應填製劃撥儲金收支日結單,連同每筆之劃撥存款通知單及通知單,寄送收款之處罰機關。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以郵局即時銷案方式繳納罰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為人應依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及「舉發違反法條」,對照基準表內各該違反條款罰鍰金額,連同款項、手續費及通知單交郵局窗口受理,由郵局製給收據存執,處罰機關不另寄發收據。
二、郵局於受理繳款轉存入收款之處罰機關帳戶當天即應填製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表,寄送收款之處罰機關。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向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為人持通知單至指定應到案之處罰機關所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指定窗口,按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及「舉發違反法條」,對照基準表,查明各該違反條款罰鍰金額,連同手續費一併繳納。
二、金融機構收款人員於收取罰鍰後,應填製收據,一聯交繳款人收執,一聯存查,一聯連同通知單罰鍰款項及日報表於解繳期限前,解繳委託之處罰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