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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本辦法除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 ) EN
學校應訂定教師專業發展目標,規劃教師多元升等制度,並納入校內章則。
學校為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將下列事項納入校內章則並公告:
一、針對送審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訂定明確之審查程序與方式、審查與合格基準、迴避原則、疑義處理及申訴救濟等規定;學校得考量編制內專任、編制外專案及兼任教師之差異,將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成績合格基準分別明定。
二、建立符合專業審查之外審程序與方式、審查與合格基準、外審學者專家遴聘與迴避原則及外審意見有疑義之處理機制。
三、審查結果通知、各類文書與資料保管、送審著作公開保管利用之規定。
學校聘任未具擬任等級教師證書之編制內專任及編制外專案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依前項校內章則報請本部辦理教師資格審查,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不合格者,應即撤銷其聘任。

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一、教評會委員不得低階高審;教評會委員人數不足者,得聘請校內或校外學者專家補足。
二、教評會應遵循專業、公正及保密原則,選任具送審著作專業領域之審查人名單辦理外審。
三、外審以一次為限。認可學校自審案件,審查人至少五人以上;非認可學校自審案件,審查人至少三人以上。審查人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及格者為合格;其及格基準由學校自行訂定。
四、教評會應尊重審查人就送審著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外,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推翻外審結果。
五、教評會之決定過程,應詳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妥善保存;教評會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由,並以書面告知送審人;決定結果為不合格者,並教示其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