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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
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經刊登者,推定成立出版契約。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出版人對於著作,不得增減或變更。
出版人應以適當之格式重製著作。並應為必要之廣告及用通常之方法推銷出版物。
出版物之賣價,由出版人定之。但不得過高,致礙出版物之銷行。
著作未完成前,如著作人死亡,或喪失能力,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著作者,其出版契約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如出版契約關係之全部或一部之繼續,為可能且公平者,法院得許其繼續,並命為必要之處置。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左列各款為財團債務:
一、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
二、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
三、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
四、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行政院為維護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巡防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海域、海岸巡防重要政策之釐訂、考核及研修事項。
二、關於海域、海岸勤務規劃、執行、督導計畫之策頒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海域、海岸事務處理計畫之策頒及督考事項。
四、關於非通商口岸、漁港之入出人員、物品與運輸工具安全檢查、管制計畫之策頒及督考事項。
五、關於海域、海岸犯罪之偵防事項。
六、關於海岸管制區管制政策之釐定及研修事項。
七、關於海域、海岸執勤人員訓練計畫之策頒及督考事項。
八、關於海上救難及護漁之督導事項。
九、關於海域、海岸巡防及國防事務權責劃分之協調事項。
十、其他有關巡防事項。
情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情報政策、計畫研擬及督考事項。
二、關於海域、海岸巡防涉外事務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三、關於走私、非法入出國、滲透及安全情報蒐集指導、研整及運用事項。
四、關於情報、反情報部署、情報偵蒐裝備籌建管理事項。
五、關於情報諮詢計畫研擬及督考事項。
六、關於水文、海象、漁汛資料蒐整、運用事項。
七、關於國際情報協調、連繫、運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情報事項。
通電資訊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通信、電子(含雷達)、光電政策、計畫之策訂、督導與相關通電研發與制定通資裝備後勤相關規定及修護政策制定事項。
二、關於通資人力規劃、儲備、訓練、運用、派職之建議、審核及管制事項。
三、關於有、無線電、光電、雷達系統工程規劃建置、電路網路設計管理、三度空間通信資訊數據鏈路整合及運用事項。
四、關於監控系統籌建、陣地勘查、部署、標定、防護規劃、裝備獲得及週邊設施籌補建置事項。
五、關於資訊政策、計畫之策定及相關資訊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頻譜管理、通資安全防護機制管制計畫策頒、督導、保密裝備獲得運用等事項。
七、關於建立軟體構型管理專責單位,管理、維護(修)各類裝備相關操控、測試、作業、教學、電子技令等軟體獲得事項。
八、關於整合各型裝備修護所要技術與資源、發展通用型自動測試系統、獲得測試需求文件或測試程式集等及建立自動化整體維修能量事項。
九、關於建立網路管理系統、遂行遠端遙控、維修、訓練工作與相關後勤自動化及達成網路化目標事項。
十、其他有關通電資訊事項。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