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6 條
左列各款為財團債務:
一、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
二、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
三、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
四、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