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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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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係指擔任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之公務人員。
各機關新增、刪除或修正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由各主管機關報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或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