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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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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EN
第 5 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十四日內完成計畫書書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進行油氣管線之埋設及相關檢驗測定,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欠缺或未通過時,應即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內,其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依前項完成油氣管線埋設者,應進行液阻檢測,並於執行檢測前五日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檢測。加油站應於完成檢測後十五日內,將檢測結果作成紀錄,送主管機關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始得核發證明文件。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
EN
第 4 條
新設加油站於建造執照取得後,申報開工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施:
一、建造執照影本。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籌建許可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油氣回收設施設置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 加油站基本資料。
(二)油氣回收設施及施工設計圖。
(三)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型式。
(四)液阻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
(五)氣油比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
(六)氣漏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