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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新設加油站於建造執照取得後,申報開工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施:
一、建造執照影本。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籌建許可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油氣回收設施設置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 加油站基本資料。
(二)油氣回收設施及施工設計圖。
(三)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型式。
(四)液阻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
(五)氣油比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
(六)氣漏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