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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EN
前二條所定其他專業人員,包括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聽力師及語言治療師等相關專業人員。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申請器具補助:
一、遭遇職業傷病,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
二、未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項目之器具補助或給付。
前項器具補助,其輔助器具項目、補助金額及使用年限如附表;除人工電子耳外,每人每年最多補助四項輔助器具,且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申請前二項補助,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器具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開具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之診斷證明文件,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之證明文件。
三、前款文件開具日或所載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之日起六個月內,購買或租賃輔助器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四、未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項目之器具補助或給付之聲明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被保險人有申請前條附表所定輔助器具項目以外器具補助之需求者,應經職安署專案核定,且每人每年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申請前項補助,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器具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開具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之診斷證明文件,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之證明文件。
三、未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項目之器具補助或給付之聲明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一項被保險人經專案核定補助者,應於核定後六個月內購買或租賃輔助器具,並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向職安署辦理核銷。